
《凉山州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pt电子投注网站|结果反馈
根据我州关于对《凉山州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面向社会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目前,征求意见已经结束,我局共收到37条意见建议,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有关文件,经认真研究,采纳以下6条意见建议并做出修改:
1.第二条:县级人社、教育、卫计、规建、应急等部门按照社会救助职能职责,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开展相应的临时救助工作。
修改为:县级人社、教育体育、卫健、住建、应急等部门按照社会救助职能职责,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开展相应的临时救助工作。
2.第三条:临时救助遵循应当以下原则。
修改为:临时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3.第十条:实行临时生活救助应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实际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分类救助标准进行分类救助。
修改为:实行临时生活救助应根据救助对象人员类别、困难原因、实际困难程度合理确定救助标准进行分类救助。
4.第十五条: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等形式。
修改为: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信息核查等形式。
5.第十九条:人均救助资金为1月的低保标准的......
修改为:人均救助金额为一个月的低保标准的......
6.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按照下辖各乡镇(街道)人口数量,按每人1元的标准,划拨临时救助备用金,用于先行救助支出。
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按照下辖各乡镇(街道)人口数量,按照不低于人均1元的标准,预拨临时救助备用金,用于先行救助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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