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彭科、张剑同志辞去凉山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彭科、张剑同志辞去凉山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20年10月30日凉山州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彭科、张剑同志辞去凉山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报州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凉山州人大常委会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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